接受张某某、葛某某委托,代理其诉上海某建筑公司(被告一)、黑龙江某建筑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同意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1880163元,成功索赔,工程款全部到位。
法院于2020年10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合同金额为1,007,811元,2020年1月20日,原告已于约定期限内将工程施工完毕。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已全面实际履行该项工程的施工,但被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833,618元,质保金46,545元,共计1,880,163元。被告一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被告二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即原告承担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一同意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1,880,163元,但要求给被告一定的时间,取得原告的谅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二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